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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的孩子才12岁,属于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课堂上顶撞老师,致使老师心脏病发作而花费的费用,应当由教育机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你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在校学习期间的侵权行为,应当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建议与老师协商解决问题,可以基于公平原则与人文关怀主义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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