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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登记时间违反约定,我可以以个人名字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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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北石家庄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3-10-15 14:30:23

我们小区的房产证登记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晚了2年。目前已经有几十户就房产证违约一事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诉状,目前已经过5次出庭,处于调解阶段,一直未判决。由于到2013年9月诉讼时效就会过,所以估计此事的最终判决会拖到9月以后。怕其他户居民看到判决结果会效仿。我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请律师向法院提出房产证登记时间违约,需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律师解答
[浙江绍兴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完全可以以个人名义诉讼,你的诉讼权利不受其他人影响。开发商没有如约办理房产证属于违约行为,你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要求对方赔偿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和直接经济损失只能主张一项,不能 同时要求双份赔偿。 那么对于违约金来说,数额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数字为准。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超出的部分无效,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你只能主张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来说,这个损失的项目和数额,是需要由你方来举证的。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能够证明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项目和数额即可。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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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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