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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其实就是物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而用益物权仅仅具有产权的部分权能,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产权是三个不同概念,三者的关系是产权包括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创设,这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以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 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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