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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行为与该妇女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需要对女子的死亡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但如果你当时对对方辱骂等行为的,可以协商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死者家属有违法犯罪行为,你可以报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据你所说,在集市时,你与该妇女只是发生口角,并没有肢体冲突,并没有侵犯对方身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用对死亡结果负责。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具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重视因果关系的时间的连续性。因果关系的时间连续性表现为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前一现象是原因,后一现象是结果。从因果性上说,总是一定的原因引出一定的结果的,但从我们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说,一般是从损害事实开始,将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去探索引起这一结果的原因中有无当事人的行为。这时我们应当注意,不能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前已存在的现象作为结果。第二,要注意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由常人的观念所决定的。所以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对实际情况的客观调查研究上,反映事实的真相,而不能建立在主观臆断上。第三,要注意因果性表现的多样性。所谓多样性是指损害结果原因包括当事人行为在内的诸因素引起的,当事人行为作为原因力的表现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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