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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再婚是否可以生育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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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5-9 19:05:38

女方离异再婚,离异前有两个孩子以判给对方,再婚想生子,再婚的男方首婚没有孩子,可以生育不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已经生育过两个孩子,对方未生育,根据浙江这边的政策,一般是不允许再次生育的,鉴于孩子都判给了前夫,夫妻一方又未生育的情况,你可以咨询当地的计生部门,以计生部门的书面回复为准。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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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计划生育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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