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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打我家孩子,造成他心理阴影,需要心理治疗,可以找学校要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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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安徽合肥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8-7 15:54:57

我儿子13岁,因为课堂上顶撞老师,被打了两耳光,孩子脸已经肿了,并且还要我孩子站到太阳底下让全校的孩子引以为戒,给孩子造成严重心理负担,要做心理治疗,这个费用能找学校要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老师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孩子因此造成心理阴影,可以向学校主张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建议与学校协商解决相关事宜,注意孩子的心理健康治疗。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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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未成年人保护法
执业机构: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8-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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