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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宅基地批准300平方,未建造房屋的部分还能再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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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福建泉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9-29 10:00:20

个人用地于1985年5月31日经批准面积300平方,1992年建120平方房屋,到现在还有没有生效在基建。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的宅基地建造申请是在1985年,经申请批准为300平方米的。至今已有20多年,还没完成。新旧法律关于宅基地部分是有冲突的,而且各地的标准还不一致。建议你尽快去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询问详细。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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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土地管理办法
执业机构: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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