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本身没有血源关系,一般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仅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但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与被扶养关系后,从法律上说,双方间就视同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虽然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十八周岁为止,并不意味着十八岁以后父母就不会再尽抚养义务,如有子女上大学,或者成年后仍没有收入来源,父母也会资助。如果当初继父有实际抚养教育的,在继父患有重病的情况下,不管是出于道德还是法律上的义务,你丈夫还是要履行赡养义务的。如果如你所说当初毫无抚养教育的,则可不履行赡养义务。出于道德义务,如果你们有经济来源的可以选择适当履行。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是有条件的。当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后,一方就可基于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向对方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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