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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撞人不经交通警察,也不给赔偿,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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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西朔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11-3 9:52:21

我父亲因吸毒被派出所疯狂的追赶,后来快追到的时候直接撞倒了,我父亲骑得摩托车,当时我父亲胳膊断了,他们的黑色大众车直接让修理场的清障车拉走了,当时也没有报交警队,因为他们派出所里面的医务人员赶过去检查完我父亲的胳膊,初步诊断左臂骨折,所以就把我父亲当场就放了,我父亲以为没事,后来去县医院检查,医生说本县不接收,得去大点的医院检查,还说需要不少费用,建议住院观察,由于这事是司机开车撞的,我们就去找当地派出所,后来他们一直推托,再一次找所长所长已经不见我们了,还说处理不了,我们很着急就给市12389打了电话,可是市里面一直没反应,后来我再一次给12389打电话,他们说已经告诉县公安局的纪检书记了,但一点动静也没有,更可气的是,当地政委都没调查就说我父亲自己摔倒的,说的给处理呢,都半个多月了,他们都没处理结果

律师解答
杨云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依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父亲吸毒,警方追捕过程中,其将你父亲撞伤的,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执法不当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有必要,聘请律师维护权利。《警察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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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国家赔偿法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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