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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在1992年在当地迁出户口,在2003年把户口落到另外一个乡镇,1997年土地二次承包没有分到地,现在婚迁到又一个乡镇,请问能不能给分到土地,三个乡镇都在一个县,村上有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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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有权要求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分配土地。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30条还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按照法律规定,女方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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