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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同工同酬企业不遵守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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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23124fweer
[山东青岛市]
[劳动保障]
发表时间:2013-10-14 9:06:41

我市青岛一家燃气集团的一名劳务派遣工,国家7月1日实行的同工同酬,企业根本不实行,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马冰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进行了修改,对劳务派遣做了进一步规范,更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对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你所在的燃气公司不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六十六条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九十二条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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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回复时间: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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