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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爸状告医院“虚开发票” 要求10倍赔偿败诉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8-15 13:15:08>跟律师谈谈<

新晋奶爸带着儿子到医院注射疫苗,却因“不翼而飞”的发票与收费人员发生冲突相互推搡上演了一场闹剧,还惊动派出所前来调解才暂时平息。事后,奶爸又状告医院只收费用、不打疫苗、虚开发票,要求医院退还疫苗费用并按照费用10倍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已履行医疗服务义务注射疫苗,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利益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2014年2月23日一大早,张诚与妻子带着不到3个月的儿子晓伟到青浦某医院接种“五连疫苗”,此时的收费处早已排起长队。张诚好不容易才支付了疫苗费用,之后,便带着儿子到接种处准备接种疫苗。到了接种疫苗处,护士却告诉他要出示发票才能接种。可张诚手里根本没有发票,他只好返回收费处索要。

也许是当天前来接种人员较多,一大早就忙不迭的李某已经头昏脑涨,对于前来索要发票的张诚摆出了一脸的不耐烦,说肯定已经给过了,是张诚自己不小心给弄丢了。这个张诚也是个火爆脾气,一来二去,二人言辞愈发激烈,甚至动起了手相互推搡,还把李某办公桌上的印钞机给打掉摔坏,幸好双方都没有受伤。最终,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晓伟未能及时播种疫苗,故甲方(张诚)寻找乙方(李某)理论,发生肢体推搡,造成印钞机掉落损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印钞机损失750元……”

可张诚始终对李某的恶劣态度耿耿于怀,协议达成后没多久,他心有不甘地去信访,在信访得到答复后又将医院告上法院,认为医院只收钱而没有为其儿子晓伟注射疫苗,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而且李某的态度让儿子晓伟感到害怕,造成了精神损失,因此要求判令医院退还628元疫苗费用并按照发票金额的10倍赔偿6280元,同时责令医院对收费人员李某作出处罚并登报致歉。

第一次庭审中,医院表示,事发当天已经收取疫苗费并为晓伟注射,并且已将接种信息录入全市联网的系统。为此,提供了接种页面信息记载截图、张诚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及收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可张诚却坚称自己没有拿到疫苗药品,也没有接种疫苗,并且表示治安调解书上已写得很明白“未能及时接种”,意思就是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接种。其次,张诚还表示这种疫苗为自费疫苗,可打可不打,所以晓伟之后未注射这种疫苗。

第二次庭审中,医院提供了晓伟的接种记录,晓伟先后接种三次,后两次浦东注射,表示该疫苗接种非常严格,如果第一次没有注射,后面两次无法注射。晓伟实际上已经在浦东注射过这种疫苗,这与张诚第一次庭审的陈述不符。庭审中,医院还申请了当天接种疫苗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已为晓伟接种了疫苗并录入系统,其间还因张诚无法提供发票前去询问收费的李某。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法院调取了晓伟在浦东门诊的接种疫苗信息,证实了晓伟分别在4月2日、5月5日门诊接种第2、3剂疫苗。

经庭审质证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疫苗注射记录、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原告第2、3剂接种疫苗信息、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这些证据足以相互印证。原告第一次庭审中否认在他处继续注射疫苗,又在之后庭审中承认在浦东为原告注射疫苗,显然属于前后矛盾。五联疫苗之间应有一定的注射次数和间隔周期,2、3次注射应当在第1次已经注射的基础上方能进行,因此,被告已经在事发当天为原告注射疫苗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医疗服务义务,不存在开具虚假发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关于退还疫苗费用并给予十倍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对李某作出处罚的主张属于被告内部管理事宜,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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