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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嘲讽终致女友自杀 被法院判赔8.2万余元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5-31 11:03:59>跟律师谈谈<

当你知道一个人很可能马上要自杀,你会选择冷漠围观,还是劝慰阻止,抑或是报警求助?于某某没有作出这些选择,只因对方是正在和他争吵的女友,他选择了冷嘲热讽恶语相向,甚至说出了“你去死吧”,最终女友跳河自杀。死者家属难以接受于某某见死不救、恶语相向的行为,他们将于某某告上法庭。最终,于某某因为自己的“毒舌”,被法院判赔8.2万余元。

现场回顾:男友嘲讽终致女友自杀

2016年6月19日中午,于某某因琐事与女友汪某某争吵。汪某某在气头上,就拍了一个双脚站在河边的照片,并发到了朋友圈。于某某看见后,没有马上安慰和劝阻,而是继续刺激汪某某,并威胁要将汪某某放在家中的包从楼上扔下去。

11时22分,汪某某发送信息“你扔,我就跳,反正我在你心里永远都是这样,太好了,被人欺”。11时30分,汪某某将有河边水流的视频发送到朋友圈后,于某某在聊天中仍言语污秽辱骂汪某某,发送“神经病,你去死吧,东西都丢了,可以去死了”,“你跳下去一了百了”,“你去跳吧,没人会可怜你在乎你”,“没有一次敢死的,你敢死吗”,“你没有这个胆量”,“不是发朋友圈了吗?怎么没跳了?”等聊天内容。

此后,汪某某跳入河中。

当天中午,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一女子溺水,赶到现场后确认,该名女子就是汪某某,已经溺亡。

法庭传真:法院判定男方承担10%赔偿责任

意外发生后,汪某某的家人难以接受这一事实,而他们更加无法忍受的是,于某某面对将要自杀的女友时,非但不劝,还恶言相向。于是,汪某某的家人于2016年8月15日,将于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汪某某死亡导致的各类损失的40%,共计约33万余元。

法庭上,于某某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他辩称,之所以要扔汪某某的东西,是因为要退房而汪某某不来拿。汪某某自杀的原因,是因为她向她爸爸要钱没要到才跑了出去,以前汪某某就曾多次有过自杀行为,但均未成功。

于某某还辩称,汪某某说过她会游泳,但她没有游上来,说明其自杀意愿很强烈。并称自己与汪某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汪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汪某某的自杀行为,他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针对二人之间是否为男女朋友关系这一有争议的事实,法庭准许原告方提出的两名证人出庭,承办法官通过证人提供的二人合影照片、两次火车票购票记录、聊天记录,判定二人关系亲密,并非被告辩称的一般普通朋友。

日前,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受到言语刺激后处置不当,对自己的生命不加珍惜不计后果,应当对于自己跳河溺水身亡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于某某并不在汪某某身边,但其言行对汪某某最终跳河显然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判决其对汪某某死亡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8.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言行刺激与溺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汪某某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人际关系矛盾、跳入河中可能溺水的不利后果均应有足够的认识,其处事不当、遇事不冷静,面对生活琐事稍有不顺即以跳河相威胁,且在受到言语刺激后自行跳河,应对溺亡后果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在与于某某发生争吵后,汪某某选择以跳河相威胁。根据生活常识,即使二人并非男女朋友,但二人毕竟在聊天中发生争吵,在汪某某威胁要跳河时,一个正常、有理性的人都应当意识到再刺激对方确有造成对方跳河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虽不能要求于某某一定要进行劝慰,但不应再进行言语刺激是起码的生活常识。然而于某某继续在聊天中辱骂、刺激汪某某,其言行与汪某某溺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最终酌情认定其承担一成赔偿责任。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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