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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赴宴酒后猝死 家属状告东家同席被驳回

时间:2016-7-18 15:15:42>跟律师谈谈<

本市一男子因同事请客赴宴,酒足饭饱之后突然倒地,从楼梯上摔下猝死。其家属将宴会东家和同桌吃饭的9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死亡事件的一半责任,赔偿100多万元损失的50%。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众多被告中有劝酒灌酒行为。今天(18日)上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参加宴请猝死

去年5月29日,在大场某工厂上班的崇明人顾女士家买了辆新车,同事们也大都是老乡,为此都很高兴,按照崇明风俗,各自送了礼物表示祝贺,顾女士过意不去,与丈夫商量后,决定当晚在附近的某酒家摆上5桌宴请大家。

当晚,同事又是同乡的陆某得知后,立即备了礼物直接去了饭店,顾女士收下礼物,将他安排在二楼一个男同事的包间里。

晚上8时多,顾女士在饭店门口放起了烟花,陆先生一桌上的人大多下楼了。顾女士放完烟花回到二楼准备收拾打包,陆先生也起身走出包间,与顾女士打招呼,表示“今天喝得很高兴,谢谢”,此时,陆先生突然倒地,并从二楼摔到一楼,同事们纷纷围上来施救,见无济于事,遂叫没有喝过酒的饭店老板驾车,送往附近的大场医院抢救。经医生检查,陆先生已经瞳孔放大,没有了呼吸,其在医学证明书上记载导致死亡的原因为酒精中毒。

家属状告同席

同年10月,死者家属向宝山区法院起诉,将顾女士一家和与死者同桌喝酒的9人一起告上法庭,称被告顾女士一家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对活动参与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现其宴请的饭店无营业执照,也未对死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他被告作为同桌参与者,没有尽到制止饮酒以及醉酒后的照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顾女士指出,死者是自己当晚自行来到饭店主动参加宴会的,并自行携带了礼物。被告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责任。

其他被告说,除被告胡某外,其他人均和死者不相熟,整个就餐过程中不存在劝酒、敬酒的行为,死者也不存在喝混酒的情况。故被告方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推断依据不足

法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方仅凭酒精中毒的死亡原因,来推断陆某当晚有被劝酒导致饮酒过量以及酒后存在明显醉酒表现,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另外,陆某从楼梯上摔下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被告方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不存在延误救治的过错。关于事发当晚宴请的饭店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虽被告顾女士在挑选宴请饭店时确有疏忽,但现并无证据可以证明饭店所提供的酒水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与陆某死亡有因果关系的缺陷。综上,对原告方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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