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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履行完毕的司法认定标准

时间:2015-1-13 14:10:27>跟律师谈谈<

   余某某等3人与重庆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行合同,参加2011年7月4日至7月8日的香港游。2011年7月6日凌晨,余某某在香港某酒店房间内意外跌伤。余某某等3人返渝后,于2012年10月10日向重庆市旅行局递送投诉书,反映余某某被跌伤后未得到活跃救治,旅行社将其三人遗弃在香港,要求予以处理。重庆市旅行局于2012年10月18日对余某某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告知投诉已过受理时限,决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分歧

  原告余某某等3人的旅行投诉,被告重庆市旅行局是否应当受理, 关键在于旅行合同完毕之日的确定标准。对此存在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该投诉应当受理。理由是旅行合同完毕之日应该是实行合同约好权力责任彻底完结时。旅行社在旅行地就甩客,旅行合同到余某某等3人投诉时都未实行完毕。

  第二种观念以为,该投诉不应当受理。理由是旅行合同完毕之日应该是旅行合同约好的旅行时期完毕之日。投诉期限超出旅行合同完毕之日90天,旅行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有合法根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念,即逾期投诉不应当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1.设定投诉期限,有利于进步胶葛处理功率,稳定社会关系。《旅行投诉处理方法》规则,投诉期限为旅行合同完毕之日起90天内。旅行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寻求公权力的救助时,有必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相应的请求。规章规则了投诉期限,故司法确定投诉期限的起算标准就应当是旅行合同完毕日,即旅行合同约好的旅行时期完毕之日。

  2.投诉期限的设立要求当事人及时维权。旅行合同一经双方达到合意签字认可即收效,并非实践合同,即有必要实行完毕才能作为合同收效前提。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旅行合同实行时期是否依约彻底实行自个的合同责任并不影响旅行合同约好的旅行时期。当事人以为旅行社违背出境旅行合同,有权向旅行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旅行投诉期限的确定标准。旅行合同完毕并不代表旅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行旅行合同时彻底按照合同约好的责任实行完毕。恰是因为旅行合同完毕后,旅行者与旅行社就旅行合同的实行发作争议,才产生投诉问题,因此《旅行投诉处理方法》规则投诉期限为旅行合同完毕之日90天内。

  4.旅行过程实体权力受损害维权与行政管理投诉并不矛盾。中国旅行法第九十三条规则,“消费者协会、旅行投诉受理组织和有关调停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行者与旅行经营者之间的胶葛进行调停”。旅行投诉受理组织处理旅行投诉的权限仅在于调停,在达不成调停协议情况下,旅行者还可经过仲裁、诉讼处理争议的实质问题,得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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