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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能否追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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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bozi85
[广东广州市]
[工资报酬]
发表时间:2013-6-11 9:12:06

在某单位离职后,公司拖欠7个月工资。本人任职采购,因公向公司借款,但由于公司原因,长时间无法冲销。借款时,签借支单。上面有借款原因(采购合同单号)。能否追讨工资

律师解答
[安徽六安地区]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追讨,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协商不成,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为这是由于公司的原因导致借款无法冲销,你可以准备好这方面的证据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由于公司无故拖欠工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多长时间内一次付清,各省市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你有义务服从公司安排为公司提供劳动,如果要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若是试用期则只需提前三日通知。但是,无论如何,公司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你工资。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如果单位拒不支付你工资的,可以请求劳动行 政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可以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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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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