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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可否作为证据使用?单位不让拿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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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沈阳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11-26 12:28:33

因为涉及个人隐私,单位拒绝提供原件,只提供复印件,那末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应吗?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律师解答
孔民律师
[北京北京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复印证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单位以涉及个人隐私不提供原件的,可以由单位书面说明原因,不影响复印证据的效力,如有必要,可以委托律师取得原件。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这不仅是因为有些模糊的复印件可能无法辨认字迹,更是要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质证需要核对原件,这一点可以说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质证时的基本权利。《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单一证据,法官可以从证据是否系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认定。除当事人对复印件不持异议外,法官对复印件证据进行认证时,需要当事人出示原件,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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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证据规定
执业机构: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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