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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案情会有不同处理。一般认为,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但两者相加的数额不应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是借款人因使用出借人的资金而支付给出借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属于主债务合同履行的一部分。而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先设定的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特质。一方面,根据最高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的规定,利息是有最高限额的。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之规定,当事人在支付违约金后不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所以法律并不反对利息和违约金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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