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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承租房一方二卖,我该怎么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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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234234fgheb
[安徽长丰县]
[经济纠纷]
发表时间:2013-4-9 17:26:50

我于2010年2月承租郑某的房屋,租期3年。两个月前,郑某说想出售房屋,经协商我们达成协议,郑某同意以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我。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分两次付给郑某房款共计6万元。上个月郑某找到我说他的房子卖亏了,要我再增加5000元,否则他就要以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别人。我听后非常生气,就说:“我们之间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你随意违反合同不太合适,我和家人商量一下,一周内给你答复,我们再作决定。”当时郑某表示同意。三天后我带着2万元现金(已付6万元)找郑某时,他说前天已经以8万 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王某,并且已经办过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我说我们原来有买卖合同在先,郑某说他与王某已办完过户手续,收你的钱退还给你就行了,我不同 意,也不知道怎么办。请问,我和郑某的买卖合同与郑、王之间的买卖手续哪一个具有房屋有权属变动的法律效力?我是否享有购房优先权?

律师解答
[浙江金华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作为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不能因此对抗善意第三人,郑某已经将房屋卖给了王某,并办理的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除非你能证明郑某与王某恶意串通,否则你只能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赔偿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损失。登记公示原则是我国房地产权属变动的基本原则。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以“登记”为物权生效要件。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要想使房屋权属变动,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你与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你们双方有进行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不能直接产生房屋权属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是,虽然该协议不能直接产生房屋权属变动的法律后果,但它毕竟是你们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达成了协议并付了大部分房款。郑某擅自违反协议的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至于郑某将房屋卖与王某,并已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的问题,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郑某从通知你想出售房屋,到与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提出价格变动,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在你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且郑某在同意一周后再作决定的情况下,提早将房屋出售给王某。这样,郑某的行为显然侵害了你的“优先购买权”,你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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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物权法》《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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