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2月承租郑某的房屋,租期3年。两个月前,郑某说想出售房屋,经协商我们达成协议,郑某同意以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我。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分两次付给郑某房款共计6万元。上个月郑某找到我说他的房子卖亏了,要我再增加5000元,否则他就要以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别人。我听后非常生气,就说:“我们之间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你随意违反合同不太合适,我和家人商量一下,一周内给你答复,我们再作决定。”当时郑某表示同意。三天后我带着2万元现金(已付6万元)找郑某时,他说前天已经以8万 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王某,并且已经办过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我说我们原来有买卖合同在先,郑某说他与王某已办完过户手续,收你的钱退还给你就行了,我不同 意,也不知道怎么办。请问,我和郑某的买卖合同与郑、王之间的买卖手续哪一个具有房屋有权属变动的法律效力?我是否享有购房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