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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你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借条上签字并非出于保证的意思表示,而是见证人,否则很可能被法院判令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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