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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迟交保险费,保险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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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vvwer32
[吉林九台市]
[交通保险]
发表时间:2013-6-1 11:28:39

我的朋友为自己投了一份人身保险,约定每年6月底前交付当年保险费,但因外出,一直未交,到7月份,突遭车祸不幸身亡。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究竟是否应该赔偿?

律师解答
[浙江金华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你朋友的继承人或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根据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我国《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所以,一般只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才能解除保险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投保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来后60日内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在这一60日的宽限期内,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应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并非所有保险都有宽限期。譬如,短期保险如意外险没有宽限期,投保人一定要留意每年自己的交费日,以免耽误了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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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保险法》
执业机构: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6-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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