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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个股东,各占50%股份,股东决议中决定所开发的项目所需资金及在项目中所占的股份按65%(甲)及35%(乙)占比分摊,决议中双方已经确认各自的付款时间表和金额(但每次付款不完全是按项目股份比例支付),因规划原因,最后一笔款双方已暂停支付,但乙方前期付款总额已超出35%,如公司解散项目清算时: 1、该项目是否可按65:35清算? 2、乙方主张前期付款中已多付款,可否以这个为理由多占项目股份来分摊? 3、乙方认为前期已多付款,要求甲方另行退还多付款项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