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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仲裁约定,但是不想走仲裁,直接去诉讼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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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福建福鼎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11-5 16:03:10

有仲裁约定,但是不想走仲裁,直接去诉讼是否可行?因买卖合同发生了争议,现在想起诉对方!

律师解答
[北京市辖区]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有仲裁约定的,如果确系生效的约定,应当先仲裁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仲裁约定或者协议一般要生效,必须具备:1、明确的仲裁委员会;2、明确真实的仲裁意思表示;3、属于仲裁范围;4、主体适格。类似的无效情况包括:约定多个仲裁地点,约定“仲裁或者法院”等一系列模糊字眼,该仲裁约定都是无效的,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才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19981021日在《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中认为: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选定的在该地点的仲裁机构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两个。仲裁协议约定由该地点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同法第17条规定了3种无效情形:(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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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
执业机构:三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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