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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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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徐成潍坊
[浙江杭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6-6-6 13:22:21

案情 陈某系江干区下沙街道下沙村户主徐某的继女。陈某的生母周某在2000年1月20日与徐某登记再婚,当时陈某仅11周岁,从此跟生母一起到徐某家生活,成为以徐某为户主的家庭成员的一份子,2002年3月21日,陈某与生母周某的户口迁入户主徐某的家庭户口簿中。2009年4月8日,在继父徐某与生母周某的住持下登记结婚,但陈某的户口未迁徙,仍在徐某家中。2009年12月7日,陈某的生母周某与继父徐某因感情不合,于2009年12月7日经江干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周某、陈某的户籍还在徐某的家庭户籍之中。2010年12月9日,陈某经下沙街道计生办发放准生证一份,在2011年6月19日,陈某生下婚生子洪某。2011年7月20日陈某持儿子洪某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与陈某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下沙派出所为在为其子洪某申报户口,下沙派出所以陈某不能提供户口本及户主徐某不同意申报为由,拒绝为新生儿办理出生户籍登记,但不出具书面拒绝办理书面户籍登记的文书,陈某当场陈述其因为继父徐某与其母已离婚且继父拒绝陈某之子的户口办在徐某家中无法从继父中取得居民户口薄,后下沙派出所对陈某所述进行了调查,查明情况属实,同时把陈某和徐某叫到派出所进行调解,调解未成,派出所告诉陈某无法办理出生登记,并于2011年9月30日出具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意见书,该意见书决定以陈某不能提供户口本及户主徐某不同意申报为由不支持办理把户口申报在徐某家中,该意见书盖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的公章。2011年10月24日陈某委托律师最后一次书面提出要求办理出生登记,2011年10月27日下沙公安派出所对陈某作出书面答复,要求其持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薄及出生医学证明来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其中2011年8月16日,江干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陈某为户主的所列户口薄的住址的房产为陈某和陈某之母周某与徐某和徐某之女的共同财产。 根据案情,写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所说的事情经过了派出所的调解及书面申请,均没有办妥出生登记手续,建议你带上材料去律所与律师当面咨询办理委托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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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行政诉讼法》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6-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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