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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约定期限未办理产权能退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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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郑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4-12-26 22:37:23

某公司将名下商场分割成很多小铺子出售,我全款20万买了一个标注为24平米的铺子,并签订了一份该公司拟定的买卖合同,如今已经一年多了,该公司不给正式合同和发票,也不按合同承诺“交付一年内办理产权手续”,并且以分批办理理由拖延,去房管局了解后,发现该公司一个证件都未办理。再次和该公司交涉后,公司人员指出合同中买方权利“交付一年内办理产权手续”的承诺有,但没有违反如何处罚的条款,卖方权利中却注明有“未签正式合同前,买方不得转让退房”等内容,并且有惩罚条款违约,房屋收回不退款。另外该公司人员讲他们卖给我的房子属于二手房,不走房屋备案手续,所以程序和商品房不一样,遇到这样一个公司,真心很后悔,感觉他们未在约定内办房产证在先,想退房不知道是否法律支持,如何进行维权?

律师解答
刘斌律师
[北京北京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签订合同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根据合同对解除是否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建议与对方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你描述情况来看,该合同似乎有显失公平的地方,并且对方有违约行为,可以要求予以更改或者撤销,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不符合解除合同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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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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